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556號
CYEV,109,嘉簡,556,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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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5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魏章哲 
      鄭崇君 
被   告 陳登峯 
      陳昱佑 
      陳玉雲 

      陳心慧 
      陳寬承 
      陳林瑞香
      陳素卿 
      劉陳鳳珠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登峯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新台幣(下同) 478,081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嗣原告 取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在案。查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財產為被告陳 登峯之父親陳福明死亡時所遺留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依法系爭遺產應由被繼承人陳福明之法定繼承人即被告陳登 峯、陳林瑞香陳玉雲陳心慧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寬 承、陳國桐等8人(下稱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共同繼承,詎 被告陳登峯為規避原告追索債務,竟於繼承系爭遺產後,於 民國104年4月28日與其餘繼承人即被告陳林瑞香陳玉雲陳心慧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寬承陳國桐等7人就系爭 遺產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同意 將系爭遺產由被告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寬承陳國桐等5人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且被告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復於104年6月1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



產(下稱系爭土地)繼承取得之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被告陳昱佑。查被繼承人陳福明於104年2月11日死亡 後,被告陳登峯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然其將繼承取得之財產 上權利,與其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而 將系爭遺產無償處分予被告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寬承陳國桐等5人,使其陷於無資力,致原告無法就其 財產執行受償,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244條第1、4項規定訴請撤銷,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4項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 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於104年4月28日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及於104年5月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 予撤銷。㈡、被告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寬承陳國桐於104年5月1日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以塗銷。㈢、被告陳昱佑就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土地於104年6 月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二、被告均辯以: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於104年4月28日就系爭遺 產所為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因有部分繼承人認為該分割協 議侵害其繼承權,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復於106年2月8日在嘉 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就系爭遺產為重新分配之調解,經成立 調解,內容如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106年民調字第0033號 調解書所載(下稱系爭調解),系爭調解並經本院106年度 家核字第4號准予核定在案,被告陳登峯有受依系爭調解約 定內容分配到錢,其積欠原告之債務即與其餘被告無關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 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 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 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裁判 意旨參照)。查,原告係於109年5月6日、109年7月21日委 託訴外人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一編號4土地 之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9年9月 7日數府三字第1090002441號函暨檢附之地政電子謄本(含 跨縣市查詢)及地政電傳資訊系統調閱紀錄,及原告109年9 月1日民事補正狀可參(本院卷第157、159、161頁),是其 於1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7頁)時, 自未逾1年之法定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被告陳登峯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陳福明死亡後



遺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陳登峯未拋棄繼承,而以達 成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方式,將系爭遺產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由被告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寬承陳國桐等5人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且被告 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復於104年6月1日將系爭土地 繼承取得之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昱佑 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 2166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家事事 件公告、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異動索引謄本 (本院卷第15至33、163至189、237至277頁)等件為證,並 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109年8月27日南區國稅嘉縣 營所字第1091244875號函檢附之被繼承人陳福明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1日嘉竹地登字第1 090003966號函檢附之遺產分割登記、附表二編號3所示土地 之移轉登記資料、109年10月28日嘉竹地登字第1090004972 號函檢附之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土地之移轉登記資料 ,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9年10月5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09001 6740號函暨檢送之房屋稅稅籍紀錄表(本院卷第69至71、81 至141、293至至299、341至375頁)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至於系爭遺產如附表一編號 12所示部分,並非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範圍內,有前揭遺產分 割登記資料可參(本院卷第93頁),原告主張該部分亦為系 爭遺產分割協議範圍內之遺產,自無理由。
㈢、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 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 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鄉鎮市調解委 員會之民事調解,屬當事人互相讓步而自主解決民事紛爭之 機制,一經成立及法院核定,在實體法上有使當事人所拋棄 權利消滅及取得調解書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在程序法上具有 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觀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 定即明。此乃為確保法之安定性,並基於當事人實體法及程 序法之處分權,避免紛爭再燃,不利於當事人程序利益之保 障及有限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使然。當事人於鄉鎮市調解委 員會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後,如認該調解有無效之原因, 唯有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 解無效之訴,始得救濟。於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難謂該 調解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當事人自仍應受其拘束(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



林瑞香等8人間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業已於106年2月8日9 時30分在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以106年民調字第33號調解 書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兩造就104年4月28日書立之遺 產分割協議書,侵害陳林瑞香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及侵害繼 承人陳登峯陳玉雲陳心慧之應繼分,應予變更一事,由 超過應繼分價額之人給付受分配金額不足之人,嗣經調解, 兩造同意調解內容如下:一、兩造承認被繼承人陳福明104 年2月11日身故時,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列之遺產均為 其婚後取得之財產,對造人(指被告陳登峯陳國桐、陳寬 承、陳玉雲陳心慧劉陳鳳珠陳素卿)承認聲請人(指 被告陳林瑞香)就被繼承人陳福明之前開財產有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之權利,兩造並願就被繼承人之財產以免稅證明 核定之價額計算個人應分配之剩餘財產及遺產。二、兩造均 承認上開財產計算出之價額應先償還陳國桐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代其向番路鄉農會清償之債務新台幣四百九十七萬八千 九百六十六元,其餘價額壹仟貳佰貳拾六萬伍仟肆佰陸拾元 始為被繼承人之財產(遺產)。三、經依照前開遺產免稅證 明核定價額計算後,陳林瑞香之剩餘財產價額於扣除前開調 解書二之代償款後,為新台幣六百一十三萬二千七百三十元 ,另,陳林瑞香陳登峯陳國桐陳寬承陳玉雲、陳心 慧、劉陳鳳珠陳素卿應繼分價額均為新台幣七十六萬六千 五百九十一元整。
四、經計算各繼承人已受分配土地及房屋、股票等價額後, 應由陳寬承給付陳登峯陳玉雲陳心慧各新台幣七十六萬 六千五百九十一元整、給付陳林瑞香新台幣二百八十二萬九 千八百四十一元整;由陳素卿給付陳林瑞香新台幣六十七萬 一千二百八十元整、陳國桐二十七萬四千三百四十三元整; 由劉陳鳳珠給付陳林瑞香新台幣八十九萬二千四百零九整。 」等語,該調解書並經本院於106年3月2日准予核定在案( 即系爭調解)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家核字第4號分割遺產核 定事件卷宗可參(本院卷第401至404頁),則依上所述,上 開遺產分割協議既已經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在案,即與 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調解當事人均應受調解成立內容之 拘束,除非系爭調解具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之無效或得 撤銷之原因,否則不得事後反悔,更就原來之法律關係為主 張。
㈣、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 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 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倘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



價讓與第三人,或以其價值對於受讓者清償債務,其他債權 人亦僅於有同法條第2項情形時,始得以訴請求撤銷,尚不 能認其行為為無償,而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條第1項之詐 害行為,俾以保全法定撤銷權之行使,兼資防免妨害交易之 安全;亦即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權之規範意旨,係依債務 人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是否互有對價,區別其行使之要件, 俾使受益人及債權人之利益,均得受保護(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49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裁判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間所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 有害及原告債權,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惟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間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 之內容,嗣已成立系爭調解,並經本院核定在案,且本件並 無任何被告有依前揭規定向本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 解之訴之證據,依前揭說明,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間就系爭 遺產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系爭調解成立內容決之。而被 告陳林瑞香等8人間於系爭調解所成立之調解條件,已明確 載明被告陳寬承應給付被告陳登峯766,591元等語(即調解 條件四,本院卷第402頁),自足認被告陳登峯並非將其繼 承所得之全部財產均讓由其他繼承人取得,而非屬毫無對價 關係存在之無償行為甚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系爭遺 產分割協議有害及原告債權,請求撤銷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 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移轉所 有權之物權行為,自無理由。
㈤、又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陳林瑞香等8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 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既無理由,其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陳林瑞香劉陳鳳珠陳素卿陳國桐陳寬承將系爭不 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 被告陳昱佑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請求如 聲明第1項至第3項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 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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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類別│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面積或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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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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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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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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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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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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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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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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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房屋│嘉義縣○○鄉○○村○○○0號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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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房屋│嘉義縣○○鄉○○村○○○0號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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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房屋│嘉義縣○○鄉○○村○○○0號 │全部 │ │
├──┼──┼────────────────┼────┼─────┤
│ 11 │房屋│嘉義縣○○鄉○○村○○○000號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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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投資│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530股 │10,5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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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類別│所在地 │陳昱佑受贈之權利範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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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48700分之64467 │贈與人:陳林瑞香
│ │ │ │ │(贈與持分248700分│
│ │ │ │ │之50000) │




│ │ │ │ │贈與人:陳素卿
│ │ │ │ │(贈與持分248700分│
│ │ │ │ │之1446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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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19分之32 │贈與人:劉陳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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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90分之263 │贈與人: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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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48分之275 │贈與人:劉陳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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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贈與人:劉陳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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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