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鍾旻憲
相 對 人 江苡瑄即江季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戶籍地址「51弄」之記載,應更正為「15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