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9年度,1371號
CYEV,109,嘉小調,137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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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鍾旻憲 
相 對 人 江苡瑄即江季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方式匯款,誤轉帳新臺幣30,000元入相對人所有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經向中 信銀行申訴請其代為協助聯繫返還帳款,多次聯繫均無法聯 絡到相對人,又相對人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爰起訴請 求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 市永和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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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