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圓山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被 告 郭錦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00元及自109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