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游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
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