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原簡字,109年度,2號
NTEV,109,投原簡,2,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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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原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連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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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