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救字,109年度,4號
NTEV,109,埔救,4,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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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明花 
代 理 人 徐曉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蒲蔡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
9年度埔補字第151號),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起訴之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 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為釋 明。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埔補字第151號請求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 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 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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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