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220號
PKEV,109,港簡,220,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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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2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忠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 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 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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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