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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9年度,197號
PKEV,109,港小,197,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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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王郁雯 
被   告 朱潮翔即朱朝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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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