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達郎、薛**、薛**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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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本件原告固以薛達郎、薛**、薛**為被告,│
│ │日內,提出彰化縣二林鎮│聲明請求上開被告就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326 │
│ │新萬合段326地號土地登 │地號土地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
│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撤銷,薛達郎、薛**、薛**應將該不動產之│
│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惟查,債權人依民法第│
│ │、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 │
│ │姓名請勿遮掩)、被告薛│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
│ │達郎、薛**、薛**之│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
│ │被繼承人薛阿信之除戶戶│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
│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
│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
│ │記事欄勿省略)、被告薛│8年台上字第3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
│ │達郎、薛**、薛**向│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辦│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
│ │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即彰化│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
│ │縣二林地政事務所以107 │,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
│ │年二地資字第90670號收 │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
│ │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隱│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
│ │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張撤銷薛達郎、薛**、薛**之被繼承人薛阿│
│ │、出生日之第三類資料,│信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
│ │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登記,即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
│ │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薛達郎、薛**│
│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薛**之被繼承人薛阿信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
│ │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之。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左列事項,如依上開資料│
│ │所列被告薛達郎、薛**│認有所列被告薛達郎、薛**、薛**以外之繼│
│ │、薛**以外之繼承人及│承人及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以外 │
│ │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之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
│ │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
│ │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
│ │遺產為訴訟標的,以及查│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報被告薛達郎、薛**、│,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 │薛**最新戶籍謄本(記│ │
│ │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準│ │
│ │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
│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 │
│ │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 │
│ │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 │
│ │繕本或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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