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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