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柏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主張被告積欠金額其中電信費與違約金
各為多少,違約金之計算式,電信費之繳款期限為何,並檢
附歷史帳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異
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應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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