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9年度,497號
PDEV,109,斗補,49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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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柏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主張被告積欠金額其中電信費與違約金
  各為多少,違約金之計算式,電信費之繳款期限為何,並檢
  附歷史帳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異
  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應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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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