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9年度,384號
PDEV,109,斗小,38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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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李蕙茹即李家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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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