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9年度,471號
PDEV,109,斗司調,471,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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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任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就坐落彰化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 分割登記應予塗銷;系爭不動產應按應繼份比例由相對人分 割為分別共有等語。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 得為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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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