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692號
原 告 童艾琳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諶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
,與原告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標的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號3 樓之4 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
、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66,000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33
.43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05 頁),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格約為2,206,380 元(計算式:66,000×33.43 =2,206,
380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8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750 元後,尚欠19,1
2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