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949號
NHEV,109,湖簡,949,2020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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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照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翊均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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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