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宜潔
江爐
江彥慶
江岳叡
江衍潮
上列上訴人與盧泰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11月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