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765號
NHEV,109,湖簡,765,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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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宜潔 
      江爐  
      江彥慶 

      江岳叡 
      江衍潮 
上列上訴人與盧泰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11月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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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