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090號
NHEV,109,湖簡,1090,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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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汶 
兼訴訟代理 陳怡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台 

上列上訴人與杜秀惠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11月2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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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