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09年度,12號
NHEV,109,湖建簡,12,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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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本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艷 
被   告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信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建簡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2月9 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5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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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凱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