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9年度,1607號
NHEV,109,湖小調,160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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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607號
原   告 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珮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高敏翔之全體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列載被告(即高敏翔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高敏翔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
三、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已繳之金額新臺
  幣捌佰柒拾貳元,應補繳不足之差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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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