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607號
原 告 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珮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高敏翔之全體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列載被告(即高敏翔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高敏翔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
三、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已繳之金額新臺
幣捌佰柒拾貳元,應補繳不足之差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