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606號
NHEV,109,湖小,1606,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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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何源振 
被   告 何欣芸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通知證人到庭訊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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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