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468號
NHEV,109,湖小,1468,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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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楊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欠款名目及│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違約金計│
│金額 │ │之週年利率 │算期間及│
│ │ │ │適用之週│
│ │ │ │年利率 │
├─────┼──────┼───────┼────┤
│信用卡應付│4萬5,487元 │自民國95年6月2│按左開利│
│帳款4萬5,4│ │日起至民國104 │率10%計 │
│87元 │ │年8月31日止, │算。 │
│ │ │按週年利率18.9│ │
│ │ │8%計算。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按左開利│
│ │ │1日起至清償日 │率10%計 │




│ │ │止,按週年利率│算。 │
│ │ │15%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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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