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09年度,8號
NHEV,109,湖司聲,8,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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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周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和新小客車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已將債務讓與伊公司。伊公司寄 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然因查無其人而遭退 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 號7 樓之7 ,而前開附件之通知函亦依該址為送達,卻因查 無其人而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且相對人目前又未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此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9 年12月8 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3 1891號函1 紙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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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