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606號
CLEV,109,壢簡,1606,202012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黃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