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黃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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