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365號
CLEV,109,壢簡,1365,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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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朱家齊 
被   告 胡盛霖之繼承人
      胡盛銀之繼承人
      胡盛金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 3 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 法第835 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 ,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 分之2 之共有人同意,即可行 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倘起訴之共有人已具備上開人 數或應有部分比例之要件,即無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 1 第1 項規定,裁定命未起訴之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之必要; 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 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10 6 年度台抗字第743 號裁定、85年度台上字第905 號判決意 旨參照)。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 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4 分 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繼承被繼承人黃秀妹所遺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 有1 分之1 ,其起訴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惟有如附 錄所示應補正事項未補正,原告起訴尚有程式上之欠缺,爰 定期請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以俾查明本件原告之起訴,是 否合於起訴要件。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



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附錄: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黃秀妹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間應有部分, 暨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 分之2 之共有人同 意原告提起本件塗銷地上權之訴之證明文件。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 照契約約定」,請陳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 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補正被告胡盛霖胡勝銀、胡盛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 承人中若有死亡者,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 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並以書狀聲明就該繼承人於起訴 前即民國109 年2 月26日前死亡者,具狀追加其餘繼承人為 被告,如繼承人於起訴後死亡者,則聲明承受訴訟;另如有 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如被告已成年、受監護宣告等), 亦請一併具狀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四、原告應核對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地址有無記載錯誤之處, 重新以書狀記載完整、正確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暨按被 告人數檢附足額之繕本予本院。
五、又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本件 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 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並依土地法第10 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 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爰核定本件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0,175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4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09.09平方公 尺×10%=170,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故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8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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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