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1688號
CLEV,109,壢小,1688,202012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鄭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 萬5,123 元,及其中4 萬 2,169 元自民國95年3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 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 萬5,123 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