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調字,109年度,319號
CLEV,109,壢司調,319,202012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黃榮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竹森、鍾雲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 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21日命補正,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 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