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417號
SJEV,109,重簡,2417,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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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2,454,904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531,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31,44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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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