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300號
SJEV,109,重簡,2300,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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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黎李標梅
訴訟代理人 黎博文 
 
原告與被告李文章等間因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
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並列計說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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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