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黎李標梅
訴訟代理人 黎博文
原告與被告李文章等間因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
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並列計說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