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576號
SJEV,109,重簡,1576,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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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0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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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