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3952號
SJEV,109,重小,3952,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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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952號
原   告 張英姬 
 
原告與被告孫惠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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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