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財專字,89年度,1號
ULDM,89,財專,1,20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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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
  受 處分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肆佰元。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肆包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在雲林縣崙背鄉○○○號○路五魁 段運將檳榔攤,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四包,為警查獲等 情,業據其於警訊中坦白承認,有調查筆錄、及扣押之上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 可資佐證,事證明確。核其行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 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持有」之規定。二、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 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 永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正 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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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