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3150號
SJEV,109,重小,3150,202012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150號
原   告 林俊呈 
被   告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水欽 
訴訟代理人 張烑錕 
被   告 陳孟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