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3032號
SJEV,109,重小,3032,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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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0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名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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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