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031號
原 告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意媗
訴訟代理人 陳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249 條條第1 項第6 款、第1 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年籍 資料,所記載之被告居住地「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及公司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 1 樓」,經本院送達訴訟文書後,均以「遷移」退回,有訴 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稽,另原告提供之被告聯絡電 話號碼「0000-000-000」,經本院查詢後,持機人亦非「甲 ○○」,而經本院依原告聲請:⑴向劉森榮即大喬家青果行 函詢是否有「甲○○」之員工,如有,請提供其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資料等情,並未經該青果行回覆,⑵ 向向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詢「新北市○○區○○○街00 號2 樓」於109 年2 月間之住戶姓名資料,並提供宅配之住 戶領取資料等情,依該管理委員會所回覆之包裹領取記錄, 亦非由「甲○○」領取,⑶向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房屋所有權人函詢109 年2 月間之承租人資料等情,依所 有權人回覆之資料,亦非「甲○○」所承租,此有各該回覆 資料佐稽;是以,本件並無法確定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並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9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足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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