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9年度,36號
PCDA,109,行執,36,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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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姜子堅姜學維間聲請強制執行事
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
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及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規定
,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
者,以百元計算。),則因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400元(不含未經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徵
收執行費475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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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