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9年度,6號
ILDA,109,行執,6,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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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林顧峯 

訴訟代理人 周翎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貞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 ,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於第三人友誠有限公司之薪資 所得為執行標的,惟友誠有限公司營業所係設於花蓮縣花蓮 市,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按,揆諸首 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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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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