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838號
TPHV,109,抗,838,202010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38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 理 人 林煒倫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儒宏顏志清劉昭伶間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刑全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抗字第861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林詩芸、林宜宏(下稱林詩芸等2人 )自民國103年3月至104年1月29日為止,為辦理昭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昭輝公司)增資,指使相對人顏志清提供 資金及昭輝公司股票予相對人陳儒宏,由陳儒宏操縱、相對 人劉昭伶協助以連續大量委託買進、少量低價賣出及盤中相 對成交方式操縱市場價格,林詩芸2人與相對人共同操縱昭 輝公司股票價格,於103年3月14日等之101個營業日買進昭 輝公司股票20,343仟股、賣出13,968仟股,買賣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29億餘元,並有101個營業日買賣數量達該股 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於103年7月11日之36個營業日有連 續高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影響昭輝公司成交價或收盤價,及 於103年5月16日計27個營業日以鉅額配對或一般交易方式進 行相對成交,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格等情事,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林詩芸等2人與相對 人涉嫌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 4款、第5款規定,而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公 訴。伊受依附表所示授權人(下合稱授權人)授與訴訟實施 權,於108年10月1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對林詩芸等2人及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 等連帶賠償2,529萬0,180元,嗣林詩芸等2人於109年3月3日 與伊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2,099萬元,伊撤回對林詩芸 等2人之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證交法第155條第3 項、第20條第3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430萬0,180元 。惟陳儒宏已處分原先名下股票及保單,顯有脫產行為之虞 ;顏志清劉昭伶之財產現值則與伊請求債權額相差懸殊, 相對人為逃避賠償責任,有隱匿財產或進行其他脫產行為之



動機。唯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聲請 免供或減供擔保在相對人財產共430萬0,180元範圍內准許假 扣押。原裁定以伊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予以駁回,於法未合, 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請准在相對人財產430 萬0,18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法(下稱投資人保護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免供擔保 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 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 予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 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 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 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 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倘債務人之現有財產,足供將來強制 執行者,即不能推測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最高法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6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林詩芸等2人與相對人共同違反證交法第155條 第1項第4、5款規定,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林詩芸2人與相對人違反證交法之犯行,致授權人受有附 表所示2,529萬0,180元之損害,其向桃園地院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後,嗣林詩芸等2人與其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 金額2,099萬元,撤回此部分之請求,另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第20條第3項等規定,請 求相對人連帶賠償430萬0,180元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訴訟狀、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49478號、107年度偵字第22814號起 訴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昭輝公司股票交易分 析意見書(103年3月1日至104年1月29日)、103年2月及3 月之各日成交資訊、和解協議書及昭輝公司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49至78頁、第79至80頁、原 法院卷第67至99頁、第101至137頁、第165至167頁、第23 1至233、245頁),堪認抗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原因 。  




  ㈡抗告人主張顏志清劉昭伶名下之財產現值與伊請求債權 額相差懸殊,且陳儒宏處分其名下股票,顯有脫產行為, 本件自有假扣押原因云云。經查:
  ⒈抗告人既對相對人請求連帶賠償,則相對人全部資產均為 本件請求之責任財產,而陳儒宏108年度所得給付總額有1 12萬4,005元,現有財產7筆,總額為1,022萬6,400元,縱 其中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新北市○○區○○○路00 0巷00號11樓2間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及坐落桃 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楊梅區員富段008地號土地及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依序為36分之16 、全部、100000分之446),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扣押中 (見原法院卷第99頁),仍有2筆投資,總額為45萬元; 又顏志清108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13萬6,051元,現有財產 包括房屋1間(持分2分之1)、汽車1部及投資5筆,總額 為869萬1,800元;另劉昭伶108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207萬 9,343元,現有財產包括投資20筆,總額為176萬0,680元 ,有該3人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 (置本院限閱卷),足徵陳儒宏顏志清劉昭玲108年 度之名下資產,合計已逾抗告人請求之債權額430萬0,180 元。是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名下現有財產與其請求債權額相 差懸殊,恐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自不 足取。
  ⒉相對人主張陳儒宏於103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合計953萬0,368 元,迄107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僅餘112萬4,005元,顯有處 分其名下股票、保單之脫產行為云云。惟依陳儒宏103年 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見原法 院卷第193、195頁),陳儒宏名下昭輝公司股利或盈餘給 付總額於103年度為887萬3,655元,占該年度所得93%,佐 以抗告人主張林詩芸等2人指使顏志清提供資金及昭輝公 司股票予陳儒宏,自103年3月起至104年1月29日止,由劉 昭伶協助陳儒宏以連續大量買進、少量低價賣出及盤中相 對成交方式,共同操縱昭輝公司股票市場價格,並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堪認陳儒宏於107年度名下 已無昭輝公司股利或盈餘,該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僅餘112 萬4,005元,核屬陳儒宏犯罪行為之結果,並非隱匿財產 或脫產行為所致,況其名下前開房地,目前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扣押中,更無隱匿財產或脫產之情;此外,抗告人 未再提出其他證據釋明陳儒宏有隱匿其現有名下7筆財產 或脫產行為之情。是抗告人主張陳儒宏為逃避賠償責任, 有隱匿財產或進行其他脫產行為云云,自不足取。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未能舉證釋明相對人既有財產與抗告人主 張債權有何相差懸殊,或相對人有隱匿財產、脫產行為,恐 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則其依投資人 保護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免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所有財產 於430萬0,18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 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附表:授與訴訟實施權人及求償金額(新臺幣)編號 姓名 求償金額 1 王文進 5萬3,755元 2 周文君 34萬5,230元 3 盧泰勇 21萬3,300元 4 許淳媛 22萬5,820元 5 盧瓊瑛 9萬7,810元 6 莫綠妮 8,000元 7 許登義 4萬8,255元 8 莊文彬 4萬9,055元 9 周曉莉 4萬6,455元 10 曾文運 24萬4,275元 11 柯淑方 54萬4,095元 12 童錕祥 58萬4,550元 13 陳淑芳 4,500元 14 沈芊芸 10萬7,910元 15 林陳麗蓉 11萬2,910元 16 陳昇宏 5萬0,955元 17 沈芷鈺 69萬8,915元 18 沈芸蓁 10萬6,910元 19 鄭惠君 6萬4,455元 20 陳牡丹 6萬3,455元 21 楊秀玉 5萬4,455元 22 吳松池 7萬5,000元 23 施典仁 6萬2,955元 24 廖英魁 1萬1,500元 25 廖英權 1萬1,500元 26 廖明旺 1萬1,500元 27 廖林碧玲 1萬1,500元 28 林楷衡 10萬7,110元 29 范雅婷 4萬7,955元 30 林宜蓁 1萬4,555元 31 張澎生 5萬7,955元 32 蔡麗華 4萬7,955元 33 張益富 2萬0,455元 34 曹榮信 10萬5,865元 35 王燕惠 16萬4,865元 36 王瑜 68萬6,505元 37 王勝聰 62萬0,550元 38 趙守文 48萬9,550元 39 甘億安 54萬3,550元 40 李憶萍 12萬6,910元 41 林淑雲 19萬6,365元 42 王一如 11萬9,910元 43 張書泓 1,220萬8,330元 44 陳怡真 15萬2,865元 45 羅學誠 18萬1,365元 46 曹樹叢 98萬0,690元 47 曾淑真 9萬6,510元 48 蔡穎彰 4萬4,855元 49 郭芸筑 5萬2,955元 50 施明賢 5萬6,455元 51 范智惠 23萬3,320元 5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國內全權委託元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 11萬2,500元 53 郭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8萬4,745元 54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權委託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投資帳戶 176萬4,015元 55 李錦松 6萬2,500元 總計 2,529萬0,18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