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07號
SLDM,109,易,407,2020101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旻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旻衛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又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依法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經審判長當庭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