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1281號
TPSV,109,台抗,1281,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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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抗 告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禾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假扣押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禾申工程有限公司主張:伊於民國 l02年間向抗告人承攬「第BCLlll標屏東車站暨屏北鐵路高架化工程」中之「上構鋼筋、模板、混凝土及預力施拉工程」、「下構鋼筋、模板、混凝土及預力施拉工程」,伊已依約施作完成,抗告人卻拒不給付工程款、保留款,且不歸還租用材料,伊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該院以l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1萬6,883元本息及將該判決附表乙-l所示物品返還,如不能返還,應給付279萬l,273元,並應自l05年5月31日起至返還上開物品日止,按月給付14萬8,961元,抗告人均置之不理,至109年6月30日止,伊已得請求抗告人給付1,455萬6,206元。詎抗告人竟意圖延滯訴訟而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又於l08年9月17日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枋寮鄉○○段0-0地號、同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第00、00-0建號廠房出售予第三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藉以逃避債務,自有對抗告人所有財產於1,455萬6,206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之必要等情,爰聲請對抗告人為假扣押。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對抗告人有1,455萬6,206元工程款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判決以為釋明,並經原法院調閱該案卷證查核無訛,可認其就本件假扣押請求已有釋明;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前開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地籍異動索引、照片以為釋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雖該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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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