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列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鎮岳即梁阿圓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
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