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9號
CYDV,105,補,35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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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林芳生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吳孟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撤銷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
物建號339之贈與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又434-2地號土地之公
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面積83平方公尺,土地現值
為3,818,000(46,00083),另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34,400元,
合計為4,152,400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房屋稅繳款
書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152,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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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