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黃楊淑雲即楊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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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仁懷(法扶律師) 1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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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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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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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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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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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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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鄭梅芳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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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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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可稽。
而債務人名下除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44
6元、宏碁股票2股及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1筆外,別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9年1月3日陳
報狀、債務人106、107、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
109年2月10日康健(保)字第10900001070號函等件在卷足憑
。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之保單解約金1,446元,有處分實益,
且業經康健人壽解款到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又債務
人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宏碁股票2股,依109年6月29
日之收盤價17.7元,核算其股票市值約35.4元,經本院通知
債務人解繳等值金額到院,債務人稱無資力提出現款,衡以
該股票價值甚微,倘經本院囑託變賣尚不足手續費,實無處
分實益;再者,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系爭土
地,該地係債務人於90年間因繼承所取得,債務人所有之權
利範圍為2240分之13,持份甚微且土地共有人數眾多,又系
爭土地現況為部分建物、部分空地,據債務人陳報稱並不知
悉建物之使用情形,且土地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意願。復且
系爭土地共有人楊圳宏之土地(權利範圍為2240分之13)曾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41869號執行事件委託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經於108年1月15日以
最低拍賣價格108,000元流標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在案,益
證無論為共有人間或一般交易市場就前開兩筆土地交易可能
性均極低,變價不易,亦有債務人109年5月19日陳報狀暨所
附土地謄本、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0
9年6月19日107中金職正字第172號函等附卷可憑,另且慮及
土地位於臺中市,及因變價增生之費用(含指界費、鑑界費
、鑑價費、登報費用、郵務送達費用、警員差旅費用)甚鉅
,堪認實無處分實益。
三、又本院依照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各債權人
均無異議。
四、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處分方式 1 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1,446元 保險公司解繳後,由本院逕予分配 2 股票(宏碁2股) 不予變價,發還予債務人 3 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40分之13) 不予變價,發還予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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