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0年度,6981號
PTDV,90,促,6981,20200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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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69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債 務 人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吉岳  


債 務 人 趙基財 


      徐堂榮 


      蘇泰佑 


      何佳峻 


      黃惠華 

      吉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0年4 月10日所核發之支付
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支 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應在準用之列。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 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



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 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非謂法院不得審 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 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 駁回之。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 ,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 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 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 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 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 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 條第1 項所定通知 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準此 ,債權之受讓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 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 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果及 審查意見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黃惠華更正為黃惠苹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通知聲請人 應於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㈠請將本院90年度促字第6981號 之七位債務人名稱、統一編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最 新戶籍地址完整條列於陳報狀當事人欄位。㈡查債務人源益 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董事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 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①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②提 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③以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 請提出送達至各該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如上所列)之債權 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部分應向其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送達。),而聲請 人未依限補正裁定內容,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非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僅為債 權之受讓人,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 須通知債務人,惟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 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各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尚 難謂已踐行債權讓與通知,嗣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



補正,故本院難認本案聲請更正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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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