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桓章即徐慶章、朱惠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就坐落彰化縣○○鎮○ ○段00○號建物於民國98年3月3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行為應予撤銷,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經查,本院於107年7月2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 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 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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