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旻潔
訴 訟代理 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 理 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前瞻國際留學遊學顧問諮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秀旻
訴 訟代理 人 張鷹
被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03】段「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但不能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也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的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可以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也可以依民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不法管理所得,但不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賠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有明文 規定。
二、我院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3 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 示更正前的文字,對照同判決理由欄第【21】段的說明,可 知存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但書規定,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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