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嘉慧、劉金妹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