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57號
IPCV,107,民專訴,57,20190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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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聰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程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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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