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聰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煌程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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