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成華、晶鑽酒吧有限公司、李泰瑩間侵
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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