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明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明達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吳珍妮即宸揚傢飾
精品店、吳裕琦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3項之上訴利益各
為新臺幣(下同)347,000元、1,650,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共計為1,997,000元(計算式:347,000+1,650,000=1,997,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